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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天下无假”,何惧“知假买假”?
2014
01 /12
12:57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若“天下无假”,何惧“知假买假”?

 舒圣祥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月10日 《新京报》)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一个问题:“知假买假”将不影响维权。对之前引起轰动的王海等职业打假人而言,司法解释无异于给了他们一个“名分”,将他们从介乎法律边缘的模糊地带拉入了合法的阵营。

    职业打假此前之所以饱受争议,是因为有人认为他们的购买动机不纯,不符合消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定义,指责他们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消费,所以不受消法保护,不能根据消法维权。笔者以为,这样的解释显然是“强词夺理”:到商店购买商品的顾客都是消费者,不能因为其后来将商家告上了法庭,就判定其“动机不纯”,如果这样的辩护理由成立,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将得不到有效维护。

    众所周知,维权也需要付出成本,如果维权成本过大,消费者就不会有维权的动力;反过来,如果无良商家的违法成本很低,假冒伪劣就无法禁绝??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目前来看,普通消费者“较真”的成本仍要远大于可能获得的赔偿,许多消费者也已经习惯了自认倒霉,缺少维权和监督的动力。

    而越是普通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不高,我们越期待公益诉讼人士或相关组织能够有所作为。对于“知假买假”,商家当然是反对的,但普通消费者是支持的。虽然很多人自己耗不起那个法律程序,也缺少专业知识,无法通过维权真正获益,但希望能有专业打假机构和人士,给无良商家以足够的威慑力,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监督的保护。

    商家也不必觉得委屈。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倘若“天下无假”,何惧“知假买假”?只要商家将诚信经营的良心时刻装在肚子里,让道德的血液时刻流淌在血管里,从心底尊重消费者,又怕什么“知假买假”呢?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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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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