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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困境
2015
07 /29
16:03
消息来源
中国法院网
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困境
       清末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制度由传统走向近代的转折点。以1840年鸦片战争为标志,传统中国社会开启了近代史的序幕,面临着继春秋战国时期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后的又一次根本性变革。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内在矛盾自然演化的结果;而清末的社会变革,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外部力量催化推动的结果。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迫使中国在整体社会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匆匆迈入了近代,堪称千年未见之大变局。这种被动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割裂,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严重脱节。清廷虽极力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皇权,但面临深重的内忧外患,亦不得不承认“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因应形势变革。

  社会剧变

  清末司法改革是清廷在残酷镇压维新派之后被迫启动的。改革既不是源于统治者实现国富民强的良好愿望,也不是来自于民间力量推动,而是统治者面对权力危机采取的不得已让步措施,其根本目的仍是保证皇权“万世一系”。这种权力危机来自于社会结构剧变所带来的新经济生产模式、政治参与方式、西学东渐所带来的价值观。

  鸦片战争前的传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家族是基本的经济生产单位和政治治理单元。封建帝王宣称“以孝治天下”,是全国最高“家长”。在家族中,家长作为一家之主,率领家族成员,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开展农业生产,以家庭手工业补充农业。这种家国同构、家族本位、尊卑有序、重农抑商的农业社会,通过礼教和封建法制就能总体保持闭关自守时代的社会稳定。直到鸦片战争,中国海禁大开,传统农业经济遭受沉重打击。西方列强的廉价商品通过低额的关税,开始不断流入中国市场。农业经济开始瓦解,家庭手工经济濒临破产,尊卑有序的伦理道德受到猛烈冲击,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崩溃。

  一方面,自然经济开始瓦解,社会结构开始进入了近代,出现了一些近代的因素;另一方面,从国家制度层面到思想学术、风俗习惯,再到生产方式、法律制度等,都裹足不前,仍然停留在封建时代。这是清末司法改革所面临的社会情况,也是司法改革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农业文明的特征是自给自足、聚族而居,商业文明是交利扩展、广泛流动。在农业社会,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只要能维持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就够了,而维持这种秩序的有效方法便是儒家礼教加法家严刑峻法。礼教使人按照尊卑等级自我约束,刑罚使人不敢逾矩。在民事关系方面,农业社会主要的财产是不动产,且家长对此拥有绝对支配权。普通的财产流转也主要是家族内部分家析产,至多涉及邻里之间的不动产纠纷。身份关系方面,则在君臣父子,尊卑长幼之间,完全是一种由封建道德确定的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简单明确,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鸦片战争后,中国近代工商业开始萌芽,洋务运动由军事工业开始,使中国出现了第一批近代工商企业。这些工商企业虽然规模有限,且尚处发微阶段,但它代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也带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历史性变革。

  从这一时期开始,商品经济、城市文明、全球经济,逐步地冲击、瓦解、取代自然经济、农业文明和地域性经济。正是这样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作为一个刑法发达、礼法合一、诸法合体、权利等差、义务本位的农业社会在转向近代商业社会时所需面对的困境、阻力和矛盾。

  礼法之争

  就法律而言,清朝的主要法律是《大清律例》,直到司法改革前,基本内容都没有大的变动。可以想象,用中世纪的法律去规范近代社会,是十九世纪下半叶清末中国法律与社会的现状。传统法律与近代社会脱节,《大清律例》无法规范近代社会,传统法律陷入了无法解脱的困境之中。“旧律是农业社会生活的规范。论精神很薄弱;论物质很粗糙;论技术很幼稚;论形式很庞杂;论内容很简单;论理论也太朴素。任何稍有法律知识而无成见的人,都会毫不犹豫断定它不能满足复杂多歧的技术的现代社会之需要(蔡枢衡语)。”社会不可能迁就法律,要解决这一困境,就必须改革法律,这是晚晴司法改革最根本的原因。

  在农业经济和相应的价值观念仍占主导地位的状态下,移植规范工商社会的西方法,来完成中国法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剧烈的思想冲突。这种冲突反映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便是清末司法改革中围绕《大清新刑律》的激烈争论,即“礼法之争”。这一争论,从文化上来说是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之争;从制度上说,是旧法与新法之争;从思想上说,是家族伦理和个人自由权利之争。争论的核心问题是:用西方的法理判断,《大清律例》中有关礼教规范,诸如干名犯义、杀有服卑幼、妻殴夫、子孙违反教令等条文,要不要列入新刑律,而争论到最后,焦点集中在“无夫奸”和“子孙对尊长能否正当防卫”两个问题。

  首先是无夫奸应否定罪科罚。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认为,中国社会对于无夫奸的普遍认知都认为应该有罪。因此,国家法律必须规定无夫奸有罪,以制止无夫妇女与人和奸,防止社会风气败坏。中国女子知识程度不足,不知道什么是“平等”、“自由”,法律对无夫奸若不加以禁止,不但不能保全社会治安,也不能保全女子的“自由”。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则认为这一条万不能加入正文。理由是无夫奸不定罪也不会败坏社会风气。地方上放荡不道的人诚然是有的,但他们必须偷偷摸摸,他们畏惧的不是旧律中杖八十的刑罚,而是怕自己的名誉,怕妇女家族男人的杀伤。因此,法律纵然不写这一条,也不至于风俗一败不可收拾。再从司法角度来看,既然是和奸,男女双方就一定都同意。在审判时,纵然口供不同,也很难找到证人。社会风化责任应在家庭和社会教育,而非国家有无这条法律。双方围绕这一议题持续争辩了五个小时,最后付诸表决,结果多数人赞成无夫和奸有罪,礼教派取得胜利。

  其次是子孙对尊长能否正当防卫。礼教派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一种之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君主治以不孝之罪”。因此,在《暂行章程》中仍按旧律,加入卑幼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条。资政院法典股审查,认为《暂行章程》没有存在的理由,全部予以删除。这一条不但没有按照礼教派之意加入正文,连过渡性使用也被取消。议场议决该条时,礼教派提出要按修正案将该条加入刑律正文,他们认为,一般人正当防卫固然不应加罪,但是,“对于尊亲属,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子孙不可有正当之防卫。”法理派则反驳道:子弟在幼稚时代,尊长得干涉其行为,这是尊长对卑幼的管束,而不是侵害,成年后则不然。侵害是指平常人对平常人,两者有区别。双方在议场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最后表决结果赞成礼教派的仅少数几人,礼教派失利,法理派胜利。

  不可否认,清末改革带来了一定范围内的积极影响。一方面,新律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建立起了近代法律体系,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原则、制度,删减了旧律中野蛮、落后的内容。另一方面,在礼教派的坚持下,修律时最大限度的考虑了儒家礼教在中国社会的现实影响,使传统礼教在新律中得以体现,为中国传统法律转型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总体而言,清廷秉持“凡我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的修律宗旨,决定了礼法之争的结局必然是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清末司法改革无法使清廷克服制度性社会矛盾,摆脱历史困境,重新拨正前进的航向。纵观历史发展,政治上,从神权到君权,再到民权;经济上,从农业化到工业化,再到信息化;思想上,从玄学到神学,再到科学,是东西方社会发展进步的普遍规律。司法制度只有因应时代潮流而变,既不停滞保守,又不过度超前,才能成预期之功。

       作者: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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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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