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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早期的反腐败反特权
2015
03 /18
11:15
消息来源
检察日报
苏维埃早期的反腐败反特权

1920年苏联国内战争基本结束,由于战争的破坏,苏维埃国家经济濒于崩溃,苏维埃政权面临政治危机。为了遏止政治危机和迅速恢复经济,列宁毅然转向新经济政策。根据近期解密档案的披露,正是在苏维埃政权转入新经济政策以后,在一些经济管理干部中出现了腐化现象。

首先是“交通开支巨大”。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政治社会史档案馆解密档案的记载:1923年11月15日,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察院主席B.B.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文件中指出:“尽管国家经济形势严峻……但是我们的某些苏维埃经济机关和企业家却不经意地对待一些开支,使开支的数额巨大。特别表现在交通的开支上,几乎每个托拉斯和每个机关的第一件事就是置办汽车……”

浪费公款还发生在吃、住、玩等诸方面。1923年10月,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发给州委会和省委会《关于同浪费做斗争》的通告信,列举了“个别负责人的”浪费行为,包括“带赛马私人出行,玩赛马”“负责人住的住宅装修得过于奢华”“去餐馆花费了过大的开支”“玩赌博,包括赛马赌、罗托赌、纸牌赌,等等”。

此外,公款浪费还发生在医疗中,当时“在官员中特别普遍的是去国外治病,甚至派自己的亲戚陪同”。有些领导干部的家属超期住在疗养院里,浪费国家开支。

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俄国恢复了市场交易,托拉斯的物资供应和销售都通过市场,常常通过私商进行。私商为了得到业务,经常采取贿赂的方式。1923年,古比雪夫在《关于重新考察托拉斯管理者个人成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到,根据国家政治保安总局提供的情报,纺织工业托拉斯主席勃拉戈夫不断地收受钱和物的贿赂,包括几串钻石项链、金表、金烟盒、带海狸鼠领的貂皮大衣……还有资料说明,勃拉戈夫是托拉斯负责人中受贿的组织者。

有的经济领导人舞弊是为自己谋利益。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以后的1924年2月,在俄共政治局中央委员会登记分配部的报告中谈到,有些经济领导人之间拿本部门生产的产品进行“相互服务的交易”。

也有的利用职权“曲线谋私”,在为家人牟利的基础上满足一己私利。1924年在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中央监察委员和工农检察院主席古比雪夫列举了一系列舞弊的行为,其中之一是“工业银行事件”。即银行的首脑克拉斯诺谢科夫用国家的资金创造条件,让自己的兄弟发财,而自己过着放荡的生活。

贪污是经济管理者中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几乎在各种机关都有发生。1920年代初经济管理者中出现的腐化现象,严重危及苏维埃政权的生存。1921年10月列宁在《新经济政策与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一文中称:“贪污受贿”是共产党员面前的“三大敌人”之一。为了遏止贪污受贿等舞弊现象的蔓延,俄共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俄共党的最高监察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维埃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察院”成为进行斗争的领导机关。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

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同舞弊行为斗争的专门委员会:“1922年在中央成立了附属于劳动与国防委员会(CTO)与舞弊行为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在国家建立了附属于人民委员部的部门委员会,在省里成立省的委员会。”

1923年11月5日,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主席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信中,针对超额交通开支的问题,提出了下述措施:立即削减利用汽车出行,禁止利用汽车办理私事:对没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汽车的所有党员、机关和企业领导人追究党纪的责任。

由于贪污是管理者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者的法令,规定对受贿和行贿者以不少于5年的期限剥夺其自由并进行强制劳动。同时,苏维埃国家对触犯法律的舞弊者及时进行了审判和法律制裁。在1925年3月至9月期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1925年7月1日,俄罗斯联邦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1925年11月,涉及合作社管理者贪污的案件共10387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对于怎样遏止革命政权内滥用职权行为的发展,当时列宁主要提出了两方面的对策:第一,扫除文盲,进行政治教育,提高俄国文化水平和共产党员的政治素养。第二,建立独立的监察制度。列宁设想的独立监察制度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地位上与中央委员会平行;自下而上产生监察委员会。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同时规定,中央、区域和省的监察委员会分别由代表大会、区域代表会议和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是加以撤销。

反腐败和反特权法规和措施曾经取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因为各种内外之因,前苏联始终没有走向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

“同侵入党内的腐败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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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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