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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2013
12 /02
03:53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北青报:《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从《开罗宣言》发表至今,历史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演进告诉我们,继承并捍卫包括《开罗宣言》在内的二战胜利成果,对维护地区和国际秩序,推动国际政治和外交都十分重要并大有裨益。逆之而行则激化矛盾、加大摩擦,甚至引发莫测的冲突。”

七十年前的今天,一个重要事件载入国际关系史册。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处于关键时刻,中国、 美国、 英国三大盟国首脑及其随行人员齐聚开罗协调作战方略,会后三国于1943年12月1日发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开罗宣言》。《开罗宣言》严正指出:“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领土”。《开罗宣言》实际上以国际协定的形式公布于世,表达了同盟国打击并惩罚侵略者、维护国际正义的共同政治意愿。

重温发表《开罗宣言》的那一段历史,对今天的国际政治别具意义。那时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处于转折点,意大利战败,但德国、日本法西斯仍继续顽抗。盟国首脑磋商《开罗宣言》,有两个历史性目的,其一是针对当时作战形势,要以强大的对日军事压力,迫使日本无条件投降;其二是着眼未来,要求日本退出其以武力、贪欲非法攫取的所有土地,为战后秩序做长远安排。这是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局所作出的最重要的国际政治决定之一,关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结局,更关乎全世界的前途命运。时至今天乃至未来,《开罗宣言》作为一项国际协定,都具有伟大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开罗宣言》具有不可撼动的法律性质与效力。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节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9月2 日,《日本无条件投降书》则昭告世界,日本“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坚持遵循《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立场。

《开罗宣言》在国际法上的法理效力不容置疑。它以三大盟国国家首脑名义,表达了大国明确一致的意愿,有具体目标和实行意志,定明了确切行为准则。其后一系列国际公告、协议和条约的确认和肯定,更明确了《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

《开罗宣言》来之不易,是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第一次和西方大国平等协商,是中国国家意志的一次充分表达,是中国长期艰苦卓绝的抗战换来的成果。中国人民极其珍视这一伟大胜利,并以此深为自豪。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世界上所有热爱和平的人们,着眼于维护战后和平秩序,都绝不允许破坏、否认《开罗宣言》。

 

《开罗宣言》是二次大战后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的重要保证。就东亚国际秩序而言,《开罗宣言》既明确了日本的领土范围, 避免其复活军国主义,再生外侵之欲,又从国际法上确认了钓鱼岛作为中国的固有领土,维护了中国的主权。因此,任何企图否认、歪曲《开罗宣言》的图谋,不仅对地区和国际和平、安定局势有害,也是对中国主权、权益的损害;不仅中国人民不能答应,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正义力量也不能接受。

温故知新,从《开罗宣言》发表至今,历史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演进告诉我们,继承并捍卫包括《开罗宣言》在内的二战胜利成果,对维护地区和国际秩序,推动国际政治和外交都十分重要并大有裨益。逆之而行则激化矛盾、加大摩擦,甚至引发莫测的冲突。

鉴往知来,历史上战争的创伤和今天难得的和平环境都告诉我们,只有正视历史,才能应对现实,才能开创未来;只有勇于承担历史责任,才能赢得尊重和信任,从而以负责任、守法理的方式,为地区和国际和平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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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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