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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支点与法学教育的使命
2010
07 /21
23:42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法学的支点与法学教育的使命
发布时间: 2007-06-10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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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 徐祥民

  我以前曾对法和法理的“被决定性”做过粗浅的分析,提出“立法者应当学会让自己的意志服从自然规律”,“自觉地把生态规律当成建造法律的准则,注意用自然法则检查通过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和制度的正确与错误”的看法。我的“被决定的法理”的提法对法的工具价值、法对于社会和个人等的能动性有所“抑损”,表达了我对生态文明语境中或背景下的法律应尽可能“适应”文明背景的思想。

  这种想法可以看作是法学对于现实的充满活力、富有能动性的法律的学理上的“矫正”。在我看来,法学就是要不断地矫正那或许正“所向披靡”地影响社会、个人甚至政府的法律,这是因为,法学总是比法律更理性。

  法学,作为一个理论体系,它的理性在于它的永不停息的自我完善,而这个自我完善的运动有众多的动力来源。其中主要是三个:其一,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的学术发展的推动力;其二,法律事物发展变化或发展变化的要求带给法学的推动力;其三,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的推动力。学说演进、法律发展、社会运动是法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这三个推动力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就是法学的三个支点。

  哲学社会科学的每一次重大的进步都引起法学的发展或变革。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形成和传播无疑引起了法学的革命。我们所说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在法学领域里结出的硕果。中国共产党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创造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学发展指南。不管是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学,它们的进步和提高都是渗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精神。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人新近创造的发展理论。这一理论正确反映了时代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它已经对法学产生影响并将逐步增强这种影响。

  法学是关于法律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如果说法律是法学的研究对象,那么,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的变化或变化的要求的提出必然会影响到法学本身。规范契约关系的法与管制奴隶的法有不同的法理;从来自于上帝的法和作为民主政治产品的法中升华出来的法学肯定是有巨大差异的。

  毫无疑问,不是法学推动历史的发展,而是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内容的历史的演进推动法学的发展。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法学,正像每个时代都留下自己的文明足迹一样。

  学说演进、法律发展、社会运动这三种动力注定要推动法学的发展,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消极地等待法学的发展。法学作为一种观念体系,它不是某种“因”的自然的“果”,而是人们思想的凝结。不管哲学社会科学等学说、社会历史、法律怎样变化,如果没有人们的法学思考,这些变化都不会自然而然地造成法学的变化。

  法学是法学家精神活动的产品。它的繁荣以法学家对来自这三个支点的要求的正确反映为条件。没有这三个支点的支撑,就没有法学的真正繁荣。

  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是有区别的。研究的追求是创造,而教育的更经常的任务是传承;研究,尤其是具体的研究者所从事的研究往往只关注法学领域中的某个点,而教育则更重视对“面”的照顾。尽管如此,尽管我们还可以找出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其他某些不同点,但上述我们对法学研究和法学发展的考察却也为法学教育中的教育内容划出了一个大致的轮廓―――法学,一门以学说演进、法律发展、社会运动为发展动力的学问。也就是说,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为教育内容的教育。

  这句话并不是同义反复。它不仅正确地说明了法学教育的教育内容,而且也揭示了法学教育的使命。非常明显,法学教育不是法律教育,更不是法律职业教育,尽管这种教育应该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重要内容,尽管这种教育的“产品”之一是法律职业者或法律职业后备军。

  一定的时代、一定的国家或许需要专门的法律教育,但法律教育不等于法学教育。今天,即使把法律实践的需要当作安排法学教育的砝码,我们也不应该用法律教育取代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是法学发展延续的重要方式。即使仅仅从人才培养的角度看问题,法学教育的使命也不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应当是培养掌握法学知识的人才。

  首先,法学教育应当提供价值准则、政治方向、社会发展规律等知识营养,尤其是经过法学加工程序的营养。法学人才不是背负着法律武装而不知所来亦不知所往的“武士”,而是既掌握行为准则又具有引领社会发展能力的优秀分子。

  其次,法学教育应当传授社会实践知识,尤其是与历史的和现实的法律实践有关联的社会实践知识。法律是一定政权用以实现政治目标的规范体系,具有很强的社会服务的功能;法学既要揭示这种服务功能,也要明确服务对象及其变迁。当人们说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时,往往只注意到了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而忽略了法学处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实践”中。

  再次,法学教育应当对法学理论的制度载体―――法律和法律实施做全面的探讨,对这种制度载体的状态、发展趋势等给予全面的评判。法学教育既是对法律知识的传授,又是对法律怎么样和应当怎么样等的探讨。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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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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