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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为何行走在“通往监狱的道路上”?
2019
02 /18
20:16
消息来源
新浪博客
企业家为何行走在“通往监狱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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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 宋朋阳
      企业家,是为整个社会创造物质和财富的一批精英,但是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的腐败犯罪率却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根据《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显示,在2017年里,企业家犯罪共计248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395,占15.9%;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2086,约占84.1%,是国有企业家犯罪数的5倍之多。而在上述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企业家2292人,其中国有企业家共328人,民营企业家共1964人。正如一些人所言:“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句话或许有一定程度上的夸张,但是却真实地反应出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们所面临的复杂的法律环境。关于为何企业家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将主要探讨以下三个重要原因:
一、市场经济增长缓慢
       民营企业家的犯罪率之所以会逐年增加,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由繁荣到增速减缓的动态变化是密不可分的。这些年来,随着经济市场的日益繁荣、各种商业机会的不断涌现,大量的民营企业不断产生,民营企业的整体基数也随之不断增加,可是现实中却并没有足够的市场和利润空间能够支持它们的健康成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整个世界市场处于萎缩的状态,受到欧美经济增速变慢的拖累,以制造业为主的中国经济的增速也逐步放缓。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劳动力成本的大幅上升,再加上近几年来融资困难的不断增加,在过去的这几年里,中国的民营企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而这些客观情况就导致了许多民营企业家们为了企业的生存不得不以身试法,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企业家的刚强与脆弱——从刑事辩护看产权保护”(律界三十人)研讨会上曾说过,“中国的企业家看起来刚强,其实非常脆弱。一个企业家一时辉煌,然而一旦被刑事指控,会瞬间倒下,企业资产也很难保住。”如今的经济市场是诚信的市场、法治的市场,许多民营企业家为了企业的生存或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与官员进行捆绑,涉嫌行贿、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或者为了自救通过非法的方式进行各种民间融资,稍有不慎便会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集资诈骗等一系列罪名。由此可见,经济增长的萎靡、市场状况的不景气是导致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率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理顺
       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家们所触犯的罪名大多是经济类的犯罪。 经济类犯罪就是整体经济发展的缩影,无论是经济发展中的失败抑或进步,都会通过经济类犯罪这个反面的镜子反射出来。而这个镜子中所反射出来的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例如地方债务问题、金融风险问题、产能过剩问题、国企转型不畅问题、高房价问题等,从根本上来讲都是政府和市场的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都是由于政府的越位、缺位、错位等,导致了市场失灵,市场的作用也因此未能有效地发挥。2013年,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这个经济转型对广大民营企业来讲是一把双刃剑,即这既是时代的机遇,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经济学家张军曾经归纳我国经济转型有“价格双轨制”、“增量改革”、“试验性改革”、“微观改革走在宏观改革前面”、“经济改革走在政治改革之前”五个重要特点,而每一个特点之下都在所难免地蕴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民营企业家们的行为稍有不当,便会产生问题,进而引火烧身。除了民营企业家自身的行为,在整个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的制度健全、加强监管也时时刻刻对民营企业家的行为产生影响。例如在金融创新深化改革过程中,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出现,而一些新的金融产品比如余额宝、百度百发等都面临着“一行三会”都不监管或都监管的可能性,这种情况考验的就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沟通机制,同时也是政府对于自身制度的健全、对于市场加强监管的一个良好契机。再比如,集资诈骗罪的问题从2012年吴英集资诈骗案、2013年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开始逐步发酵,直到各地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落地生根,最后到刑法修正案九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予以废除,这整个过程都体现了国家对民间金融态度的一种转变,这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理顺后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表现。由此可见,只有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能使我国的民营企业家们不必承受过重的约束及负担,从而我国的民营企业才能在规则的环境中稳步发展。
三、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的不平等保护
       民营企业家们所触犯的罪名一般都是经济类犯罪,而经济类犯罪与自然犯罪的性质有着根本的不同。经济类犯罪并不是自古以来就约定作为犯罪进行处理的,而是随着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根据该国经济、产业政策调整的需要,将一些经济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进行处罚。经济违规行为的产生,究其内在原因是因为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即逐利性,与经济主体的自利性。这二种属性都天然的带有破坏市场规则的一种倾向,特别是如果立法本身就是基于对不同市场主体保护程度不同的立场下作出的选择。因此,立法的不平等保护,以及司法的局限性所导致的一些必然问题,例如选择性执法问题,都会增加民营企业合规运作的成本,而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往往不得不寻求制度外的保护方式来换取本应受到的平等对待,也因此往往会涉及违法犯罪的界限。在前几年,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常涉及的逃税、避税问题,就是当时有关税收的法律过于严苛、执法随意性过大的一个必然产物。超高纳税负担使得中小民营企业只能通过一系列现金交易、合理避税行为甚至是非法逃税的方式来换取一定的利润,这也是中国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一个现状,基本上在税务管理方面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涉及逃税罪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在这种规则制度的不平等保护下,违法行为往往成为唏嘘平常的现象,而司法行为又无法面面俱到,法网越严、相反的是触犯者越多,因此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经济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有效打击,只会有一些少数人会成为被追责的对象,正是这种司法行为的随意性,进一步加大了民营企业家们的职业风险,同时也给了权力寻租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在这种不平等、不完整的制度环境下,按规则起草和执行商业条款都存在极高的交易成本,因而去人格化的商业交易极度缺乏。在这种环境下进行的商业活动,最重要的资源往往是关系,即交易双方的关系网,也就是说这是一种高人格化的制度环境。这种制度环境迫使中国民营企业家们为了企业的生存以及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不得不培养各种人际网络以及社会关系,而在培养的过程中的一些非常规手段往往会触犯法律的底线。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由繁荣到增速减缓的动态变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未得到理顺、不健全的规则制度是导致我国民营企业家犯罪率不断上升的重要原因。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所说,“最可怕的就是利益驱动。”无论是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还是民营企业的存续发展,在这种经济发展速度减缓、政府的“手”伸的过长或过短、规则制度中存在着不平等保护的大环境下,民营企业家们往往处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上,稍有不慎,便会走在“通往监狱的路上”。因此,我国政府职能应该进一步得到合理配置,避免“手”伸的过长或过短的问题,该由市场调节的还给市场,从而理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使我国的民营企业不必承担过多的本不应当其承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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