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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理论:多视角下的反思与重构”研讨会举行
2016
08 /14
13:39
消息来源
正义网
“法人犯罪理论:多视角下的反思与重构”研讨会举行

 
“法人犯罪理论:多视角下的反思与重构”研讨会举行。

  中国法治网8月14日电 ,8月13日上午由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方圆律政杂志主办,北京汉韬律师事务所和华策律师事务所协办。“法人犯罪理论:多视角下的反思与重构”高峰研讨会在京举行。80余位来自全国多地公检法系统及律所的司法实务者,与高校学者和企业法务人员,一起就法人犯罪理论展开研讨。
  据参会专家介绍,法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我国1997年刑法把法人犯罪称为单位犯罪。对于单位能否构成犯罪主体,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刑法学界曾有过一场较为激烈的争论。分歧是对单位和法人的性质认识不同,如认为法人本身没有独立人格,是法律上的一种虚拟人格,其不能构成犯罪。但此种观点后来逐渐被抛弃,大家认为法人不是法律上的虚拟主体,其具有人格,能够承担刑事责任。
  到底该称为单位犯罪,还是法人犯罪?多位专家表示,其更倾向于叫单位犯罪,“因为我国的单位成分很多,难以用法人犯罪来概括。”在理论上如何解释法人犯罪的法理依据?与会专家认为,这仍值得研究。如从刑法理论上,对自然人行为进行校正的刑法,能否用于校正企业或法人的行为?刑法对企业行为校正的功能,是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目前对法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处罚规则是罚金,这跟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多大的区别?可否既有行政罚款,又有刑事罚款?
  有专家提出,刑法在处理经济方面的问题时,也要尊重经济原理。法人犯罪问题涉及到大量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不仅要做刑法理论研究,还要从民法和公司法的理论、制度学、经济学、法人及其人格、公司的性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如此才能真正把握法人犯罪的性质和处罚方式。
  专家还提到,1997年刑法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及其刑法的制订,20年的实践证明,这一立法的巨大成效。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项改革举措的不断实施和深化,特别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暴露出我国刑事立法有关单位犯罪的推进,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建议尽快完善。
    近些年,重大责任事故频发。有专家还建议,重大事故中一般是追究个人责任,若能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会对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一定的意义。
    会议最后,展开了精彩的互动环节,与会专家一一解答了现场听众的问题,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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