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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需“积极探索”出一条路
2013
12 /11
07:38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公益诉讼需“积极探索”出一条路

如果按“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逻辑,雾霾算是GDP的伴生物。为了高GDP,为了发展,环保自然就要靠边站,当然,发展到今天,GDP日渐庞大,但环保被长期冷落之下的报复也愈加明显,重金属污染、水资源污染越来越严重,直至出现严重到谁都躲避不了的空气污染,我们已经没有回旋余地

,十面霾伏,迫使我们必须出击。

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治霾紧要,需要方方面面的合力,需要从宏观产业政策、司法运行、干部考核等等诸多所涉领域多路围剿元凶。比如,今后对于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不以GDP论英雄”;辽宁开出“雾霾罚单”,8城市被罚款5420万元……这些举措,都显得那么正当和必要。

西安市中院日前也宣布为治理雾霾提供司法保障10条措施。应该说,环境治理,雾霾天里治雾霾,司法保障自是应有之义,细阅这10项司法保障,包括法律之内的重罚、吸收专业人士参与,无疑让人看到了一种决心和力量,各种合力之下,才能有扭转之机。

不过,这些举措里最大的亮点,或许,应算公益诉讼入围10大措施??“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鼓励、引导有关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进行公益诉讼”。现实里,相当数量的环境污染事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环节,多在行政干预下收场,所以,公益诉讼也一直难有“练兵”的机会,即便有,也是屡诉屡驳。而且,自2011年环保法修订以来,究竟建立怎样的公益诉讼争议不断,立法者与民间的吁求存有一定差距。

应该承认,公益诉讼还在探索阶段,摸着石头过河,连谁来当公益诉讼的原告这一基本问题目前都处于立法的争论阶段。本来,让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环境污染的原告,能够路见不平一声吼,想上法院就上法院,这在坊间以及环保人士看来,才是效率值最高的武器,但是,环保法2011年启动大修以来,在谁是公益诉讼“最佳原告”上举棋不定,此前,曾传出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独家代理”,最新消息是,再次调整了诉讼主体范围,但基本没有超出“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范围,虽打破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垄断权”,个人还是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

 

影响很大的康菲公司制造的渤海溢油事故一案,一度被视为具有公益诉讼的标本意义,但悲催的是,先是由律师2011年发起公益诉讼,但雷声大雨点小,渔民补偿、生态恢复等问题至今迟迟未解,康菲公司却又恢复了生产,今年8月份,北京市一中院又裁定驳回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就康菲恢复生产对国家海洋局提起的公益诉讼,驳回理由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公益诉讼一败再败。康菲个案结局,折射出环保公益诉讼的困境。如此语境下,公益诉讼的确需要“积极探索”和“鼓励引导”。

面对污染,治理的决心不消说,但在措施上未免基于各种原因而放不开手脚。就如环保公益诉讼,一边是立法上在“谁是原告”上和民意闹别扭,另一边又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行为艺术”的花架子。环境污染令人痛心,公益诉讼现状也令人心痛。我们已经认识到了环保公益诉讼的巨大价值所在,焦点在于何时才能真正为我所用?很大程度上,它的探索进程,将影响着治污的进程。这的确需要包括西安中院在内的中国司法界要尽力为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出一条路。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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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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