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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的处长,言语逻辑极乖谬
2014
01 /23
06:16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公车私用”的处长,言语逻辑极乖谬

捉贼捉赃,捉奸捉双,捉官员的“公车私用”,捉到了又能怎样?据南都报道,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每逢周末都驾驶公车去打高尔夫球。昨日,其接受南都专访,虽承认私用公车“确实不对”,但也坚持认为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

能在新闻事件密集发酵期间,出面接受媒体采访,而非如官员的朋友们所建议的那样,“雇几个人打你们”,不知道算不算难能可贵。深圳市纪委对公车私用、长期高尔夫球消费的钱款等问题还在调查,但当事人已经在所在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全体大会”上公开做了检查,与会者被要求“举一反三”。

举什么“一”,能反出怎样的“三”,公众尽可静观其变,但从涉事官员与媒体交谈中所展露的想法看,却着实已经让人有些不明觉厉。这样一种认识程度上的举一反三,究竟是从根源上刹住公车私用的可能性多一些,还是“我被抓到了,那没办法”的自认倒霉多一些?

首先是公车私用到底违不违法的问题,按照涉事官员的说法,“没有规定说公车可以用,也没有说不能用”,进而得出的结论是自己并不违法。看似顺畅的所谓逻辑中,个中乖谬是否已经成为了官场的潜规则呢?对权力和权力者而言,法治原则下的权力运行,最基本要求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不是说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干,而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就不能为。在这一点上,与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恰恰相反(对公民而言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处长公车私用,在被媒体发现后依然以“法无禁止”来辩解,不仅是无知,更是妄为。

事实上,对公车私用行为的惩处,现行法律规范并非无能为力。比如《公务员处分条例》,其第24条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设置了包括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官员的公车私用行为,是否可以起码按照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来做处分?官员公车私用,是否有违《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品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基本要求?

 

一张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价值数万元,涉事官员说是自己购买,并且反问“谁打不起”!应当说,按照公务员的薪资水平,无论是十余万的名表,还是价值几万块的会员卡,单纯金额的对比或许足以用其工资来支付,但这却是建立在真空状态下的对比。年薪哪怕20万的官员,花近1/3收入办张消遣用会员卡,他的其他生活开销由什么支付?这是否更像是“工资基本不动”的那种传说中的优渥生活?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表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大腐败要反,如公车私用这样被看做“大家都这样”的小腐败也要反。在反腐高压之下,自认倒霉、“被抓到了”的官员,光有嘴硬是不行的,想要自证清白,除了拿出发票、透明化行程,还需要更多关于其个人和家庭财产收入信息的公开,以便公众有更清晰的判断,也便于还官员一个真的清白。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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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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