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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童老汉为何被同情
2014
01 /09
07:27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性侵女童老汉为何被同情

在广西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留守女童小雨,两年时间里遭到村里多名中老年人性侵。愤怒的父亲发现真相后报警,司法介入,最终10人被判刑。但在该村,施害者颇受同情,反而是女童和其家人遭受村民“敌视”:“都是她,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

这是一起性侵案,更是一部荒诞剧:“爷爷辈”施害者与留守女童扭曲的角色交叉,本就荒唐。更令人错愕的是,参与性侵者像滚雪球一样,拉长了作恶链条。而性侵存续时间之长、频次之多,还混杂着轮奸等情节,也让该案的恶性程度超出公众预想。

作为成人,总有护犊怜幼情结,正因如此,性侵幼女,极易激起舆论公愤:它有悖于公序伦理,背离了法律规约,也逾越了人性底线。基于此,在教师性侵案、校长“开房门”接踵发生的背景下,从法律指向到坊间共识,都在强化“勿伤孩子”的底线共识。可在此案事发当地,多名老人“共犯”,却攻破了这底线。

而今,10名涉案者已锒铛入狱。按理说,他们身陷囹圄,其结局令人扼腕,但从道德层面看,其兽行当遭谴责,应被“零容忍”。可诡谲的是,在当地,村民们普遍对其“包容过度”,认为他们是遭涉事女童所害,而非咎由自取,还将矛头指向了女童家庭,称性侵之所以会发生,是因女童主动。

本是案中的受害者,却遭受村民“仇视”,这无异于二次伤害。但在村民这里,这更像是“惩恶”之举??他们眼里的“真相”,是“老人都是让她给害的”,女童才是过错方,涉案老人们不过是误入歧途,二者的施害与受害关系是倒置的,所以才称女童“卖淫”,才用歧视情绪隔起“高墙”,将女童一家排斥在外。

这认知错乱,暴露出的无疑是法律意识的淡薄:从公共传播角度讲,“女童主动”的信息,确能影响部分人的感性判断,但从法律上讲,女童小雨未满14岁,并不具有性自主权,就算她“主动”属实,也无碍对猥亵、奸淫幼女罪行的认定。只要施害者与小雨有性器官接触,就达到入刑标准。

可对村民而言,法律裁定,终究抵不过蒙昧偏见。他们信奉的,与其说是道德或法律,不如归结为某种“原生秩序”:它糅合了“为老者讳”的排辈观念、“家丑不外扬”的耻感文化认同、宗亲裙带化的关系图谱、厌讼心理等,并衍生出保守的、闭合式的“熟人圈内生法则”。这套法则,也内嵌于根深蒂固的乡土规则中,变成村民的“集体无意识”,并构成对法治文明的反向拉扯。

在此法则的浸染下,许多村民逐渐形成了趋同的是非观、善恶判断标准,它依托于单线化思维和经验化推断:在他们看来,涉案老人平常老实,所以不会“干犯法的事”;而女童“要钱”,则自身不清白……至于权利、违法等概念,则是模糊的,以至于连女童家长在面临村民“你女儿在卖”的说法时,也只能语塞,回答“哪有30块钱卖的?”

到头来,女童家长报警、网上申诉等维权举动,虽是循法而为,却挑战了这村域认同的隐规则。其代价就是,村民集体敌视与孤立。而这吊诡的景象,也反映了当地的法治生态:某种程度上,因“原生秩序”的沿袭,再加上法制普及的“边际递减”,村庄又陷入空心化,它其实处在文明洼地、法治盲井里。农村留守儿童遭性侵案高发,究其原因,也跟这不无关系。

就当下看,这起性侵案或已画上句点,但受害女童遭歧视的处境,却亟待改善,以兑现对儿童的“绝对保护”。但跳出个案,要避免悲剧重蹈,还须实现法治推进的下沉,以权利、法律等价值介入,改变其法治荒漠化的景况,也在村民心中埋下法治信仰的种子。

作者:佘宗明


          来源:成都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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